■ 左禄山
问:去年12月26日晚,张某驾车途中撞上行人王某,造成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张某所驾车辆系2014年购买,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按时年检申领检验标志,事发后补领了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未按约定年检,保险人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所驾车辆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但事故发生后对车辆进行了年检并检验合格,故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未按时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为由主张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将 “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作为免责情形。机动车年检是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措施,未按时年检并不等于车辆必然存在安全技术隐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应理解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定期到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非营运轿车等车辆免检制度。对注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案中,张某所驾车辆尚在免检期内,无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在事发后通过年检,因此,事故车辆虽在事故发生时尚未申领检验标志,但并不属于“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均规定车辆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未明确规定未年检车辆严禁上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可以补办相应手续。上述相关规定应属效力性规范。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未按时年检,但事故发生后该车辆进行了年检并且检验合格,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未按时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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