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6月,文某与胡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胡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书》,约定前述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文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文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双方协议约定涉案房产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进行分割。
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在胡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文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约定婚前胡某所购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协议书》所附保婚约定,因限制文某离婚自由,违反婚姻法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故人民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等类似“保婚”条款,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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