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辣点评
□广东李蓬国
河南省鲁山县16岁初中生小赵因一时冲动,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出于关注未成年被害人与嫌疑人成长的考虑,检方对两人进行了疏导。最终,在检方调解下,小赵的父亲赔偿对方8万元,双方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和同学们能一起开始学习。为了表示感谢,小赵家人给检察机关送来了锦旗。(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13版)
16岁男生强奸17岁女生,检方居然积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冰释前嫌”。这真是一起糊涂案。
9月21日下午,鲁山县检察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方介入后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开篇写道:“‘我儿子终于重新回到学校上学了,太谢谢你们啦!马上中秋节了,俺也不知道该怎么感谢检察官,给检察院送个锦旗吧!\’2018年9月的一天,鲁山县某镇的王某(女)激动地紧握着检察官韩昊的手说。这还要从一起强奸案件说起。”
这样的开篇已经亮明了全文的“感情基调”,也就是肯定检方调解未成年强奸案的做法,并当作事迹来宣传。文中说:“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文章的标题也说小赵是“一时冲动犯错”。可是,“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岂止“一时冲动犯错”?青春期的孩子时常会“一时冲动”,此案很可能误导他们,哪怕“冲动”强奸,也只是“犯错”而已,并非“犯罪”。而且,检方还会积极介入调解,嫌疑人赔偿8万元,双方就能“冰释前嫌”。试问,这种做法究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还是侵害者?是为了震慑未成年人犯罪,还是误导他们犯罪?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另一类是过失犯罪。强奸罪作为一种恶性犯罪,既不是民间纠纷,也不是过失犯罪,且刑期在三年以上。也就是说,检方无权调解强奸案。
上述“冰释前嫌”一文的结尾,这样写道:“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任重而道远。”仅从本案来看,这句话说得很对,因为涉事检方在学法、懂法和执法方面都存在硬伤,亟待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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