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1日晚上开始,“冰释前嫌”这个词突然上了热搜,但原因并不像这个词的意思听起来那么美好。
有网友发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但细读文章会发现,这个案件恐怕不仅不宜“冰释前嫌”,反而是让人感到冰冷刺骨,因为这是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
文章发表后,迅速被网友大量转载,并质疑如此办案是和稀泥。网友质疑的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强奸未成年少女,这种刑事案件可以调解?第二,我们知道法院能调解,但检察院有没有这个权力?第三,这起案件是否告诉我们,花8万块就能强奸未成年少女了?是否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
案件介绍>>
16岁男孩强奸17岁女孩 办案检察官促双方和解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日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但用这篇最新的文章的话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落地调查>>
同一检察院还曾促成高中生故意杀人案和解
针对网友的质疑,21日晚,记者多次拨打文章作者、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负责人的电话,一直是接通但无人接听的状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负责人于21日晚间回应记者说,已经注意到这个舆情,正在调查,等有了最终的结果后第一时间跟记者联系。但此后记者再次尝试联系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有网友猜测,这篇跟公众常识明显相左的文章,可能来源于正在开展的2018年全河南省检察机关“河南检察好故事”征集评选活动。这篇文章、乃至这个案子是不是为迎合这个活动“邀功请赏”的后果?21日晚,中国之声多次尝试联系河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和宣传处长,巧合的是,他们的电话长期处于“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的状态。
无独有偶,鲁山检察在今年3月发布了一则喜报,称“选送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入选全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该案系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鲁山检察在办理该案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经协调将嫌疑人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分析
强奸案可以和解吗?不能!
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何况还是强奸未成年人这种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例。
刘昌松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案件是民间纠纷,例如家庭邻里因为房产、因为征地皮发生口角,打架斗殴互相诽谤,这些情况叫民间纠纷。强奸罪是一个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强奸案件怎么也划不到民间纠纷里去,是不能适用和解的。第二类可以和解的,就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按照这两类来看,这个案子肯定不能放到这里去的。”
检察院调解程序合法吗?违规!
刘昌松同时指出,退一万步说,即便这是一个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例,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调解程序也存在严重错误。“检察院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流程实际上是有问题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刑事和解里面直接扮演一个主持者、担任一个和解协议的制作者这样一个角色,而不是说把它交给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么一个调解机构,由他们去做。检察官最后要审查双方当事人,他们是不是真诚的和解,是不是有一方把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对方。把调解委员会请进来了,检察官在旁边成为看客了,那就不对了。”
刑事和解意味着结案?不是!
针对公众对这个案例恶劣社会示范效应的担忧,刘昌松律师认为,公众对检察院发布的这一信息可能也有误读,认为刑事和解就是刑事结案方式了,这起强奸案就这样结束了。虽然目前没有获得检察院方面的解释,但是按照法律程序,应该并不是这样。
刘昌松介绍,普通的民事案件和解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确实是最终解决。但是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的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这样一种和解协议,拿到案卷里来,作为一个比较大的从宽处罚的情节的辅助。他注意到,这个案子检察院做了这么多工作以后,最后是把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成了取保候审,既然还有强制措施,这个案子就并没有完,它只是为后面的从宽处罚奠定了一个基础。
刘昌松律师猜测,本案最终很可能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赵在考验期经受住了考验,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未成年犯的一种特殊结案程序。
●马上评论
保护未成年人但别法外施恩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本意上讲,当地检方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主动帮助小赵认识错误,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只不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非免除处罚。就算小赵作案时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的目的本也不是惩罚人,而是引导人。”对未成年人保护没错,但其前提应该是法律框架之内的保护,而不能法外施恩。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才不会让“宽容”变成“纵容”。
(综合澎湃新闻、新浪新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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