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颍东法院执行干警“对症”开方,顺利执结一起赔偿责任纠纷案。
2016年10月,巫某永受雇于郭某祥在工地上从事外墙粉刷工作时,不幸从三楼脚手架上坠落摔伤。事故发生后,郭某祥仅支付前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他损失拒绝赔偿。
巫某永向法院起诉。颍东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郭某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巫某永各项损失21586.8元。
履行期限届满后,郭某祥未按判决予以赔偿,巫某永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了解到此次事故中雇主郭某祥也不幸受伤,以致至今拄拐,所承包工程因未完工也无法获得工程款,履行能力十分有限。
执行法官从法理和情理方面反复开导双方,最终郭某祥受到触动,拄拐到法院主动履行5000元。申请人表示理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袁训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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