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作业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当场履行完毕。一段时间后,伤者认为自己签订协议时过于草率,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7年3月,祝某在一废品收购站内操作铲车装运废品时,由于地面不实使货车车轮下陷,祝某便联系到吊车车主陈某过来起吊。在操作过程中,吊车上一条固定货车的钢丝绳突然脱落,不慎将正抓着钢丝绳的祝某左手手指勒伤,祝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并住院15天。事后,祝某去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左手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在治疗过程中,陈某先帮祝某支付医疗费5000元。出院后,祝某多次联系陈某,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今年1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约定赔偿8500元。达成协议后第二天,陈某支付了剩余3500元。
一段时间后,祝某对赔偿金额不满意,认为其多次找陈某协商赔偿被推脱敷衍无果后,经陈某胁迫让步才达成协议,于是祝某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4万元。
被告陈某则辩称,双方所签协议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录像视频为证,且陈某一直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住院后及达成协议后积极赔付。
永嘉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原告祝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早已作出,应认为祝某对自己的可得赔付金额已有充分了解和预计。双方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在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对自身权利义务进行自由处分,达成的协议双方应依约遵守。本案中,双方达成协议的时间点是在原告知道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后,故可判断为无理解误差,同时有视频佐证,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之间的纠纷已作了结,而祝某以自己签订协议时太过草率为由反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协议合法有效 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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