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 社会新闻 财经新闻 股市新闻 国际新闻
地方网 > 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没有违反常理应当属于工伤

来源:安庆晚报 2018-08-09 09:41   https://www.yybnet.net/

小龚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2018年5月30日下午18时下班后,小龚准备骑车回家,同事刘某希望小龚捎带她回家。由于只绕路2公里,基本上算是顺路,小龚就同意了。送完刘某后,小龚继续驾车回家。18时18分许,小龚的摩托车与他人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小龚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轿车一方车辆负事故的全责,小龚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住院治疗期间,小龚要求所在公司尽快为他申请工伤认定。而其公司认为,小龚并不是在必经的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事故,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该情形不构成工伤,因而不同意为小龚申报工伤。那么,小龚的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呢?

【评析】

小龚的情形无疑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不能机械、死板地理解,而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小龚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刘某,虽然是相应地变更了原来的回家路线,也相应延长了回家时限,但这并未违反常理,也没有背离回住所的方向和目的,且事故是发生在下班后的20分钟内,完全符合上述“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鉴于小龚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伤害,且自己无责,因此,应当构成工伤。由于公司不同意为小龚申报工伤,小龚现在可以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潘家永

新闻推荐

总量动态调控 投放分配指标 深圳拟立法规范共享单车发展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近日,记者从深圳市交委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议案意见的公告》获悉,深圳将通过登...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评论:(没有违反常理应当属于工伤)
频道推荐
  • 公园里的捐赠 王溱
  • 图说天下 2022年04月16日A07版文章字数:434朗读:
  • 迄今发现的最远恒星 也许开启了研究早期宇宙的新窗口
  • 各地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活动
  • 俄通报乌千余守军投降美将供乌8亿美元军援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