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孟某婚后第2年女儿出生,可孟某对我们母女不管不问,并有了婚外情。后我与孟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我独自抚养3岁的女儿,无需孟某给抚养费。现随着孩子长大,我的经济压力倍增,我让孟某给抚养费,但他认为当初的约定不能反悔。请问我能否将孟某告上法庭要他给抚养费?
读者:苏黎
苏黎读者:《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请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你和孟某当初虽约定由你独自抚养女儿,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实际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孩子上学等,所需各项费用都将逐步增加,你如今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状况,这势必无法让孩子有较好的生活保障。因此,你可以女儿的名义诉请孟某给付相应的抚育费,法院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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