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然玉 图/朱慧卿
近日,在广东中山工作的黄先生通过微信误转一笔8万多元给陌生人,随后遭对方拉黑。黄先生向微信客服求助,对方回复称,资金无法撤回,可与好友联系协商退回。黄先生只好求助于公安部门,但警方以“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和账户信息、不构成立案条件”为由拒绝了黄先生,并建议其找法院。然而,法院工作人员告知黄先生,必须知道对方真实的身份信息才予受理。 (据《北京晨报》)
针对这一越来越高发的“操作事故”,至今仍未形成标准化的处置流程。在这一大背景下,黄先生四处碰壁着实不难理解。无论平台运营方、警方还是法院,都基于自己的“正当理由”拒绝施援。然而,各方不约而同的拒绝,却客观上导致“受害人”求助无门的困境,这无疑是值得深思的。
网络平台虽然对用户的隐私有保密义务,但基于配合司法审判的需要,破除保密义务也是法律认可的准则。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对方因为黄先生手滑而“白捡”8万多元,明显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法院在受理该案时,若只是机械地理解和执行相关审查标准,而置显而易见的侵权事实于不管不顾,这显然不符合司法捍卫实质正义的价值立场。处置“转账转错人”纠纷,亟需确立标准化援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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