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我在上班时接到好友相邀打麻将的电话后,考虑到手头无事,加之仅有半小时便到下班时间,便悄悄翘班前往。不料途中我遭遇车祸,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次要责任。鉴于当我向有关部门索要工伤待遇时,发现公司并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要求公司担责。但公司却以我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请问:我的情形究竟是否属于工伤?
读者:黄梓珊
黄梓珊读者:
你不构成工伤,即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适用,是以员工构成工伤为前提。即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虽然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但这并不等于其便必须对员工遭受的一切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构成工伤,单位自然难辞其咎;如果员工不构成工伤,单位照样可以拒绝赔偿。与之对应,你能否要求公司赔偿的关键,同样取决于你是否构成工伤。而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其中明确表明,构成工伤,要么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之要件,要么是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且交通事故的引起非本人主要责任。可你的情形恰恰与之相违:一方面,你私自翘班而去后已不属于上班,事故的发生地点并非单位,且与你的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另一方面,虽然你的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所引起,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只负次要责任,即“非本人主要责任”,但不能认为事故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因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中已就“上下班途中”的含义作出了明确限定:“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而你在距离公司规定下班时间还差半个小时便私自离岗,目的地只是打麻将所在地,即无论从时间、空间乃至目的上看,均与“上下班途中”无关。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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