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案情回放
2013年,李某和丈夫张某以25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间商铺,首付款支付125万元,剩余125万余元与银行签订了10年的个人商铺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又在某保险公司对所购商铺投保了个人贷款综合保障计划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造成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相关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照100%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未了的还贷责任。”保险条款同时约定:“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然而就在还款保险期间,张某与他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中被刀捅伤右腿造成右股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无力偿还贷款的李某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此次事故出险原因为打架被他人故意伤害致死,不属于保单约定的责任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张某与人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而被故意伤害致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的免责情形。但张某死亡的事实认定并不足以证明张某身亡系其因挑衅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的,且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是因以上行为导致身亡,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张某身亡属于免责情形的理由不成立,理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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