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张杨整理
日前,记者从金家岭街道司法科了解到一案例:书玲和王勇如同每一对幸福的恋人一样,经历了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最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两人工作都不错,婚后的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两年后,怀孕期间的书玲看到网上一则关于“爱情协议书”的文章。她问丈夫两人能不能也签订一份类似的协议书,以加深两人的感情。还处于恩爱期的王勇欣然同意。经商量,两人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相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对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30万元。两人在协议书上签下了各自的名字。
书玲生下一男婴,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十分平静。但好景不长2013年8月书玲就发现王勇经常夜不归宿。一次偶然的机会,书玲打开丈夫的电子邮箱,发现邮箱里有十多张丈夫和另一女子亲热的照片。丈夫有了外遇!在朋友的帮助下,书玲找到了丈夫的情人,并录下了两人的谈话内容,录音显示该女子承认和王勇之间有过一段“关系”。书玲能依据“忠诚协议书”获得赔偿么?
专家释法: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些以保证书、认罪书、“空床”协议等形式存在。
然而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以来与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国的《婚姻法》仅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作了规定,对婚姻忠诚协议没有规定,虽在《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但这是倡导性的规定,并不能作为确认“忠诚协议”效力合法的依据。因此,如果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忠诚协议”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但在司法实践中,还要一事一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所以“忠诚协议”到底能不能保护受害方的利益,还要具体看协议中是否有适用于法律条款的内容。如果得不到法律支持,协议则只能部分有效或者整体无效。
围绕此“忠诚协议书”是否有效问题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笔者在此也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简单一个观点亦不能概括,对其性质及作用应正确看待,在实践操作中应十分慎重,否则是无法给婚姻中的善意一方带来预期的结果的。
小贴士:离婚案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案件涉及婚外情,而“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中国当今社会婚外恋产生方式呈现多元化、普遍化、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挑战的现实写照和缩影。
[普法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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