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各省高考志愿填报工作陆续接近尾声。就是在这样的关键环节中,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高考考生小旭的高考志愿却在系统中被他人恶意填报,而且不能再进行修改。情急之下,小旭家人迅速向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公安分局象山派出所报警。播州公安分局回应,案件侦破正在紧张有序进行,在警方和区教育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后,遭恶意填报志愿的学生已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尝试新的志愿填报。(7月1日中国之声)
高考志愿被他人篡改,这样的事情已经多次发生。恶意篡改他人志愿,大多数是为了排除竞争,提高自己被录取的概率。最悲哀的是,这些篡改他人志愿的人,往往正是自己身边的同学、朋友。每当这样的事情发生后,有关方面总会提醒考生严管密码,不能让他人知晓。
其实这类案件破获并不难,顺藤摸瓜往往可以迅速找出作案者。接下来更需要研究的问题是,究竟应该如何处置这些作案者,他们该当何罪?
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惩,已经形成共识。现在连高考作弊都已经“入刑”了,这种篡改志愿的行为要比高考作弊严重得多,更应该明确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法律中又确实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切条文。
一些法官建议,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名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这一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将这一罪名适用于篡改高考志愿,显得有些牵强。
从权益角度分析,篡改志愿能够涉及的就是受教育权,但还不是完整的,因为这种行为只是侵犯了大学教育前的一种“机会”。如果现有法律中无法找到能够“名正言顺”对这种行为作出处置的罪名,就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从实践看,各地对于篡改高考志愿的处置也不清楚,有些是进行行政处罚,有些则只能不了了之。
基于上述情况,在法律上我们必须尽快给这种行为一个定性,修改法律也好,作出司法解释也好,不能任其“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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