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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以下犯罪不能“没人管”

来源:安徽工人日报 2018-07-01 08:12   https://www.yybnet.net/

来自湖北孝感的邓女士,在微博上发长文为上初中的女儿讨公道,其女在放学路上被人持剪刀抢劫并被刺伤,暴力犯罪持续了两个小时,全身十几处刀伤,但是,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却无法立案。当地公安部门回应称,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够刑事处罚”,所以对案件予以撤案。

根据相关部门的通报,事件发生后,当地社区干部和当事人双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协调,但双方并未能达成协议。“14岁以下刺伤人只是赔些钱”,而且经济赔偿还是“协调”,这样的情况自然引起了舆论关注。

根据我国《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我国负刑事能力的底线年龄是14周岁。对于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免除刑事责任,在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条文,这是因为未成年人行为和认知能力有限。当然,14周岁的底线,制定于多年之前,而今未成年人的行为和认知能力与当年大为不同,14周岁的底线是否有待调整,的确值得探讨。毕竟,近年已经出现多起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恶性犯罪,严重者甚至是命案。

年龄底线是否该修正,是立法层面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对于案发时14周岁以下的犯罪者没有任何后续措施,只是“拿钱消灾”。《刑法》同样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事实上,当14周岁以下者实施犯罪,特别是有预谋的恶性犯罪时,已经表示了其法制意识淡漠,亟须予以教育矫正。并且,家长作为监护人存在失职,有关部门有必要介入孩子的教育和监管。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明确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专门学校由地方政府“依法设置”,并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如果有关部门对于类似事件,只是“协商赔偿”,协商不成“自己上法院打官司去”,却没有后续的管教措施。那么,这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不负责,也是对施害者的不负责,更是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不负责。14周岁以下的事情“就这么过去了”,会让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那么,当他16周岁、18周岁步入社会后,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就不难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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