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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饮者醉亡, 其他人是否担责?

来源:延安日报 2018-06-20 19:16   https://www.yybnet.net/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于社会常理,亦违背了相关法律之精神,那么怎样的情形下共饮人需要担责呢?

案例1:醉酒的王某在酒局后独自驾车去外地,在盘山公路上驶出路面跌落山底亡,王某的亲属将当天一起喝酒的7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同饮的7人共计赔偿原告7万元。

该案中同饮者未将醉酒的王某安全送回家,亦未对其醉酒驾车行为进行劝阻,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

案例2:同事们都知道李某身患不能饮酒的疾病,在一次单位聚餐时,酒量大的高某极力要求李某同饮一杯,声称不喝就是不给其面子,他人纷纷劝阻无效,李某无奈饮酒,酒局结束后其他同事将李某送回家,并协助李某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半月后李某病发身亡,李某的亲属将当天一起喝酒的11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0万余元。后法院判决高某一人赔偿李某亲属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该案中,高某明知李某身患不能饮酒的疾病,仍极力劝酒,与李某病发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李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知道喝酒会导致的后果,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人在高某劝酒时进行了阻拦,在李某喝酒后将其安全送回家,并协助李某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聚会喝酒3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喝酒。2.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对其进行劝酒。3.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供稿:赵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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