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案件,陈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扣押的穿山甲甲片1500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陈某非法购买、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其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陈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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