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平均每人手里有5张银行卡,不少人在享受刷卡便利的同时,也难免与发卡机构产生纠纷。日前,最高法发文征求意见,伪卡盗刷、全额计息等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明确。今后,面对一些银行卡常见纠纷,消费者或可得到最高法“撑腰”。 遭伪卡盗刷发卡行应尽通知义务 由于磁道信息容易被复制的先天弱点,伪卡盗刷成为银行卡犯罪的重灾区。中国银联的数据显示,2017年银联网络整体欺诈率为1.36个基点,伪卡欺诈金额达2.1亿元。 对争议交易能否判断为伪卡交易,持卡人和发卡行经常陷入纠纷。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伪卡交易的举证责任及事实认定做出了规定,明确发卡行的通知义务和核实、保全证据义务,发卡行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银行卡遭盗刷莫惊慌,迅速取证是维权关键。昆明市民孙先生就曾遭遇伪卡盗刷,当时借记卡上78000余元被不法分子从异地的自助取款机上提现,孙先生立刻持卡到附近的自助取款机修改了密码并存入100元。之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案涉银行卡交易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都成为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重要证据。 业内人士提醒,持卡人在收到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否则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全额计息”有望被打破 目前,大多数信用卡透支采用全额计息的方式,即便部分欠款已还也会按照全额欠款罚息。也就是说,信用卡透支1万元,哪怕还了9900元,银行也会按照1万元罚息。 针对这一问题,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提供了两种方案。一种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后,还款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算透支利息。 另一种是发卡行如果对“全额计息”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法院支持持卡人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如果发卡行尽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2013年银行业协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明确会员单位应提供“容差容时”服务。3天之内、10元之下,一些银行会视为正常还款,但真正打破“全额计息”的银行却很少。 也就是说,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高法站在了消费者一边,主张银行要按未还款的余额计息。 业内人士提醒,尽管有最高法“撑腰”,消费者还是应该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毕竟一旦因逾期未还形成不良记录,需要5年才可以消除。 遇网络盗刷第三方支付应履行先行赔付承诺 手机、银行卡、身份证都在身边,但银行卡内的存款却不翼而飞,这是网络盗刷常出现的一幕。一些持卡人的钱被莫名其妙“消费”光后,才发现不知何时被默认开通了网络支付功能。 对此,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多地相继发生“补卡截码”盗刷案件,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身份证件、恶意补办手机卡的方式盗刷用户网银资金。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信运营商的相关责任,如果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电信运营商应赔偿相应损失。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和先行赔付义务。根据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应该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银行卡行业风险不断攀升,1999年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已难当大任,需要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台和修改相关法规。与此同时,银行卡行业相关机构应积极提升服务能力,把保障持卡人的用卡安全放在首位。据新华社 新闻推荐 缪盈听到了这句话,但更被他双眼失焦、眼神迷离的异样吓到——这是宁鸣陷入昏迷的征兆,她抽出一只手使劲拍打他的脸,大声呼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