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近日,河南信阳市罗山县发出的一则公告引起舆论较大非议。这则公告主要是劝返目前仍滞留境外、拒绝回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嫌疑人,但公告明确指出,“将《告知书》送达你父母或兄弟姐妹、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及其所在单位或子女所在学校、所在村委会”,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及学校老师、村组干部积极规劝,否则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6月10日人民网)
打击盗窃犯罪无可厚非,但公告中声称的做法是典型的“株连”。我国刑法的原则之一就是罪责自负,又称罪及个人原则或个人责任原则,即由犯罪者本人承担刑事责任,而“株连三代”“连坐亲朋”,显然有悖法治精神。
再者,《人民警察法》也只是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换言之,协助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据了解,发布公告的罗山县警方表示,已经将公告撤除。
近年来,这种动辄“株连”的执法手段并不鲜见。比如,前几年有地方曾规定,一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全家都要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再比如,前不久,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在涉毒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房屋墙壁上用油漆喷上了“涉毒家庭”字样。凡此种种执法手段,归根结底是根深蒂固的株连思维、连坐思维在作祟。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要执法部门做到依法执法,撤回“株连三代”的公告,更要摈弃株连执法思维、连坐执法思维,让执法部门从一开始就不出台“株连三代”的执法公告、“连坐亲属”的执法公告。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在发布执法公告、执法手段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对实行违法的株连执法、连坐执法的执法部门进行追责,倒逼执法机关在执法手段上回归法治轨道,而不是为了追求执法效果,实行违法的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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