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什么是职业病?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其中最常见的职业病为尘肺病(矽肺)、职业性噪声聋、职业中毒等。
什么是尘肺病(矽肺)?我国法定的尘肺病有哪些?
尘肺病是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我国《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列出的法定尘肺病有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尘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矽肺和煤工尘肺是我国目前发病人数最多的尘肺病。
接触粉尘的职业及工种主要有哪些?
粉尘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尘肺病也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可以说工业生产过程中粉尘是随时随处都存在的,主要的职业及工种是:
1.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山开采:是最严重的粉尘危害行业。在金属或非金属矿山接触粉尘最多的工种是凿岩工、放炮工、支柱工、运输工等,在煤矿主要是掘进工、采煤工、搬运工等。
2.机械制造:机械制造业首先是制造金属铸件。主要接触粉尘的工种包括配砂、混砂、成型以及铸件的打箱、清砂等。
3.冶炼:金属冶炼中矿石的粉碎、烧结、选矿等,可产生大量的粉尘。冶炼工人广泛分布在钢铁冶炼和其他金属冶炼业中。
4.建筑材料:耐火材料、玻璃、水泥制造业,石料的开采、加工、粉碎、过筛以及陶瓷中原料的混配、成型、烧炉、出炉和搪瓷工业。主要接触二氧化硅粉尘和硅酸盐粉尘。
5.筑路业:包括铁道、公路修建中的隧道开凿及铺路。
6.水电业:水利电力行业中的隧道开凿、地下电站建设。
7.其他:如石碑、石磨加工、制作等。
尘肺病(矽肺)有哪些临床表现?
尘肺病的临床表现主要有咳嗽、咯痰、胸痛、呼吸困难四大症状,此外一些病人可有喘息、咯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
早期尘肺病人咳嗽不明显,但随着病程的进展,咳嗽可明显加重。特别是合并慢性支气管炎或合并肺部感染者,咳嗽可非常严重。吸烟病人咳嗽较不吸烟者明显。
尘肺病人即使在咳嗽很少的情况下,也会有咯痰。煤工尘肺病人痰多为黑色,其中可明显地看到有煤尘颗粒。如合并肺内感染及慢性支气管炎,痰量则明显增多,痰呈黄色粘稠状或块状,常不易咳出。
几乎每个尘肺病人都或轻或重地有胸痛,其中可能以矽肺和石棉肺病人更多见。胸痛的部位不固定,多为局限性;疼痛性质多不严重,一般为隐痛、胀痛、针刺样痛等。
呼吸困难和病情的严重程度相关。肺部合并症的发生可明显加重呼吸困难的程度和发展速度,并可累及心脏,发生肺源性心脏病。
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作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哪些项目?
粉尘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有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的医学随访4种。不同的健康检查体检项目有所不同,总的来说,除职业史、症状的询问以及内科常规检查外,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都需要进行后前位X射线高仟伏胸片、心电图、肺功能的检查,离岗后的医学随访只需要拍摄后前位X射线高仟伏胸片。具体的检查项目和周期可以从我国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中查到。
尘肺病(矽肺)可以根治吗?
可以预防吗?
尘肺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药及根治办法。主要是综合治疗,即在用药治疗的同时积极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增强营养,生活规律化,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我国多年来研究的一些矽肺治疗药物,在临床试用中观察到可以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但确切疗效尚有待继续观察和评估。尘肺病预防的关键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有害粉尘的吸入,只要措施得当,尘肺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
职业性噪声
主要指工业性噪声,主要来自机器或操作过程中发生的噪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85分贝(dB)噪声作业环境下工人可以工作8小时,88分贝(dB)噪声作业环境下工人可以工作4小时,91分贝(dB)噪声作业环境下工人可以工作2小时,依次递减。超过140分贝可以引起耳痛。工业性噪声可以导致的职业病为职业性噪声聋、爆震聋。
职业性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又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职业性噪声聋。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爆震聋。国内外现都已把职业性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噪声除了可导致耳聋外,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常又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遵守操作规程,避免职业病
一、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又是可以预防的疾病。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治法》为普通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
1.职业病防治要从致病源头抓起。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使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对工人进行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监护。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劳动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工作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1.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健康监护档案;
2.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5.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根据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配备不同型号的防尘口罩,对接触噪声的劳动者配备防护噪声的护耳器,并督促其正确使用;
6.采取通风、除尘、降噪、湿式作业等工程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如针对噪音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可以是隔音墙、吸声墙、隔声间等,针对粉尘,有袋式除尘器、机械通风等设施,针对有毒化学品,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洗眼器、淋浴装置。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链接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新闻推荐
横冲直撞、超速超载、见缝插针、占用机动车道等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屡见不鲜,而在这其中,由于电动车速度过快引发的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