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朱国亮方列唐弢孙亮全
借款3万元,被各种套路,一年后竟“滚”成800万元!最近,各地频频曝出“套路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近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规范民间借贷。多地公安机关开始严厉打击“套路贷”,抓获大量涉案人员,涉案金额从数百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套路贷”为何能屡屡成功“套路”?
扰乱金融和社会秩序多地严打“套路贷”
2016年8月初,在杭州做服装生意的郑女士因急需用钱,经中介介绍,向一“寄卖行”老板借款3万元,之后不断“被违约”,被迫反复借新债还旧债,一年后郑女士3万元借款竟“滚”成了800万元。这是杭州公安机关侦破的一起典型“套路贷”案例。
所谓“套路贷”,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不利于受害人的借款合同,再以各种方式让受害人违约,最终侵吞受害人财产。
近期,多地公安机关对“套路贷”展开严厉打击。在浙江,仅杭州一地,就抓获涉黑“套路贷”涉案人员300余名;在山西,运城市公安局一次收网行动就打掉26家涉嫌“套路贷”的“车贷”“网贷”“信用贷”公司;在江苏,南京、无锡公安相继披露系列涉黑“套路贷”案,涉案金额从数百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套路贷”犯罪组织化程度高,大多是公司化运营;组织或参与者熟悉相关金融业务和法律知识,擅于钻法律空子;与黑恶势力关联密切,在催收中常使用暴力或软暴力;迷惑性强,一些受害者进入圈套尚不自知;资金来源多样,有的来自银行贷款,有的私下募集,也有一部分是自有资金。
“落入‘套路贷\’陷阱,往往会被逼卖房卖车,甚至可能面临家破人亡的悲惨境遇。”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沈玉宇说,“‘套路贷\’虽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但与正规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之实,实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最近,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了“套路贷”的危害,并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借新还旧层层加码软硬兼施索要债务
记者调查发现,虽然“套路贷”形式不同,套路繁多,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套路主要有以下几步:
——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合同上写明的借款数远高于实际借款数,承诺只要按期还款,虚高部分不需要偿还。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虚高的费用确实会打到借款人的银行卡上,为后期索取债务留下银行流水凭证。只是这部分现金提取出来后,会被债主立即取回。
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分局侦破的一起案件中,市民林某在一家中介公司贷款45万元,合同上却写明贷款90万元。中介公司给林某银行卡汇款90万元,到账后马上收走45万元作为“保证金”,并承诺如按期还息还款,就不用偿还这45万元。中介公司还以手续费、签字费等名义收取110900元,林某实际到手339100元。各种套路下,林某最终没能如期还息,债务由45万元变成90万元,另外还要承担3.8%的月息。
———“被违约”控制受害人,借新还旧层层加码。与正规民间借贷不同,“套路贷”不喜欢贷款人提前或按时还贷。如果贷款人要提前或按时还贷,借贷公司会通过各种手段让贷款人无法按时还贷。“被违约”后,之前在合同中埋下的各种套路就会启用,如收取高额违约金、拖车费、误工费等,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让贷款人向关联公司借新债还旧债,不断推高贷款额度。
杭州市民王某就是这样被套路的。2016年10月,王某为朋友担保贷款2万元,签合同时虚增至4万元。后朋友突然失联,“被违约”后,王某只得听从借贷公司安排,向另一家借贷公司借款4万元,这次合同借款又虚高至6万元。不久后又再次“被违约”,不得已再向其他公司借贷。如此循环往复,最终债务从4万元“滚”到140万元。
——软硬兼施索要债务,借助诉讼侵占财产。在催讨债务过程中,“套路贷”公司常会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如非法拘禁、跟踪盯梢、滋扰亲属、强扣车辆等,有的甚至会以之前制造的假合同、假流水,通过诉讼、财产保全等司法手段侵占受害人财产。
在山西运城公安破获的微贷网公司一案中,6名受害人均被以违约之名强扣车辆。在杭州公安查获的一些案件中,一些“套路贷”公司还成立所谓的“法务组”,专门负责暴力催收。有公司甚至在受害人签完合同、贷款尚未到手,就认定其“违约”,并强扣车辆。
受害者举证难维权难应规范民间借贷开发更多金融产品
记者调查发现,向“套路贷”借款的主要是急需用钱又无法从银行贷到款的一部分人群,或者涉世不深、对“套路贷”知之甚少的年轻人。他们大都深信自己能及时将钱还上,却不知早已陷入“套路贷”团伙一环一环的圈套中。
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有关办案人员介绍,这类案件办理有三难,一是“套路贷”公司主要负责人犯罪故意认定难,他们一般不会直接参与放贷后的暴力催收、敲诈勒索等行为;二是敲诈勒索罪名认定难,“套路贷”公司有合同在手,受害人却是口说无凭;三是一些“套路贷”公司擅于使用软暴力,非法拘禁等罪名认定难。
“‘套路贷\’的可怕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贾勤敏说,“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受害人往往拿不出被套路的证据。当被‘套路贷\’团伙起诉后,受害人不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
法律人士建议,司法机关应对“套路贷”罪名适用、定罪数额、共同犯罪认定、跨区域管辖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多地办案人员认为,一方面对“套路贷”要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应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同时改进金融服务,鼓励正规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更好满足市场需求。此外,要广泛宣传“套路贷”的危害、作案手法,让广大群众有防范意识,避免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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