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2015年来京打工,自林某处租住平房房屋1间。2016年4月,韩某提出退租,准备次日离京,当晚在原先承租房屋借住一宿。次日4时左右,韩某被发现于室内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涉案房屋以燃煤炉取暖。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将缺乏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擅自出租受益,本身即存在过错,且作为房主及出租人,应对设施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提示。而当地历次安全检查情况证明,林某及其家人对涉案房屋使用燃煤炉取暖且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均知情,但却未对不恰当使用燃煤炉的行为予以及时有效劝阻,因此,林某对韩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另查明,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燃煤炉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予以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本身也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双方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况,酌定判令韩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林某承担40%的责任。 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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