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晚,一段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北京街头一名黑衣男子多次用拳头和膝盖猛击一名蓝衣男子,甚至一度对蓝衣男子采用锁喉等格斗动作。最终,打人的黑衣男子骑上一辆摩托车驶离现场。
发生口角,进而动拳脚的事情,每天不知发生多少起,算不得什么“新闻”,但这起采用“专业动作”的打人事件却几乎达到了一起公共事件的关注程度。从朝阳公安分局19日凌晨发布通告,称组织专门力量查找涉案人员,到当日朝阳警方再次发布通报,称16时50分许,警方在房山良乡某小区将在朝阳双井地区殴打他人的嫌疑人马某某抓获,同时找到事发时其驾驶的摩托车,前后只有十几个小时。马某某失去了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20日上午,平安朝阳发布消息,针对朝阳双井地区发生的殴打他人案件,经公安机关调查,嫌疑人马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父马某德因涉嫌窝藏罪已被朝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刑法》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网友公布的黑衣人打人的视频,对警方来说是破案的线索,对马某某而言,其实也是投案自首的“动力”。从打人视频中,看不清黑衣人的面貌,但马某某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等与其相熟的人,一看便知是他。可以说,他们通过视频,已经认出马某某,如果出于对他的关爱,就应该规劝、督促他投案自首。他们对于马某某丧失“主动”,或许也有责任。
网络时代,事事留痕。这些“痕迹”是证据,也是办案机关查破案件的线索。昨天落网的马某某,从事件的网络发酵到被查、被抓,不过短短十几个小时,留给嫌疑人投案自首争取主动的时间很有限,稍一犹豫就会失去机会。转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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