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5月20日消息,恋爱同居的男女朋友因小事争吵动刀,却不幸酿成血案。吕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近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6年,26岁的吕某与18岁的女友崔某在平谷打工并同居。但崔某的父母得知女儿在谈恋爱后,不同意吕某与其女儿的交往,并在9月中旬一度以相亲为由将女儿接回家中。回家后,崔某又借口打工时的饭店还没有结算工资,再次返回吕某的租住地。
吕某的工友李某回忆,崔某和吕某的关系很好,虽然有时崔某喜欢耍点小脾气,但吕某性格温和老实,两人相处比较融洽。但在2016年10月11日,两人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当天凌晨两人先后下班回家,崔某下班较晚,回家后便指责吕某没有为她洗衣服。吕某本想哄她,却没想到升级到互骂,崔某还拿出了菜刀将吕某的脖子划伤。
“我被割伤了,就想把菜刀夺过来,把她摁住了。”吕某说,夺刀原本是想制止崔某,没想到崔某一直没有松手,他的手也就一直掐住崔某的脖子没有松开。直到崔某不再挣扎,吕某检查才发现女友已经死亡。
将女友掐死后,吕某连续给自己的姐姐、父亲打电话,父亲劝他去自首,绝望的吕某想到了自杀。第二天,吕某的姐姐在顺义的一家旅店中找到了吕某,发现吕某曾尝试割腕自尽,但没有成功。在姐姐的劝说下,吕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崔某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吕某的辩护人表示,吕某对于崔某的死亡结果是出于过失的心态,并非故意剥夺崔某的生命,且崔某持菜刀的不当行为与案件发生发展存在一定的关系,综合吕某案发后施救、自首、主动赔偿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吕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作为认知正常的成年人,应当明知扼压颈部会造成死亡结果,但其仍实施该行为,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即使崔某因琐事持刀,也并非是足以导致吕某剥夺崔某生命的不当行为。考虑到吕某系自首,且案件系因生活琐事引发,案发后吕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吕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本文原题为《年轻情侣因琐事争吵酿血案 男子掐死女友 获谅解轻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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