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徐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原先在生产车间上班,3个月前转岗到售后服务部工作。上个月,徐先生受公司指派出差到外地为客户维修设备,时间长达半个月,期间遇上两个双休日,均在客户单位进行维修工作。出差结束后,公司按规定给徐先生报了差旅费并按每天80元的标准支付了出差补助。当徐先生提出出差期间的两个双休日共4天应当算加班、应支付加班费时,公司说,每天80元的出差补助就是加班费。那么,公司的说法能够成立吗?
【评析】该公司的说法不对。出差补助和加班费是两个概念,不能混淆。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变化、日常生活被打乱而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补贴和其他补助,是一种对员工出差在外期间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额外支出的经济补偿,而且出差补助是出差期间每天都有的。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它包含着劳动所得和休假损失补偿的成分。由此可见,出差补助和加班费属于不同的项目和待遇,二者的功能是截然不同的,不能混淆。
至于职工双休日仍出差在外,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这应区别对待。第一,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则单位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据此,职工出差期间适逢双休日,且双休日仍然在进行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应该算加班,单位若不能安排补休,就应当支付不低于200%的日工资报酬。第二,若该双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尽管在出差地休息的质量与在居住地休息有所不同,但毕竟未为单位创造任何效益,且单位已发给了出差补助,因此该双休日不算加班。
本案中,徐先生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出差期间的两个双休日内一直在进行维修工作,便可认定为提供了劳动,应当算加班4天。对这4天加班,公司要么安排徐先生补休4天,要么支付徐先生4天200%的日工资报酬。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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