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入职一家公司从事文秘工作。我的分管领导钟某见我在当地孤身一人,尤其是觉得我年轻漂亮,不时在上班期间用言语挑逗、动手动脚等方式对我进行“性骚扰”,甚至有时深更半夜也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打电话对我进行骚扰。我曾经多次向公司反映,要求责令钟某改正或者将我调岗,但公司却以“系个人行为,不关公司的事”为由置之不理。钟某因此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导致我由于不堪忍受而出现心悸、恐惧、失眠等病症,乃至不得不前往就医。请问:钟某的行为真的不关公司的事吗?
读者:杜美娟
杜美娟读者:
公司具有制止钟某之举、保障你不受侵害的义务,即并非“不关公司的事”。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也分别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尤其是在劳动场所内的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仅要做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更应当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场“性骚扰”进行及时处理,包括对并非情节严重的,应当在人事管理权限内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和材料移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与之对应,钟某在上班期间对你进行性骚扰,甚至有时深更半夜也“一如既往”,而公司面对你反映的情况以及要求责令钟某改正或者将你调岗的请求,却一再置之不理,甚至没有给予钟某起码的批评教育,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另一方面,被骚扰的职工不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权益,也有权向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请求保护和处理。正因为公司的不作为,使得钟某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导致你由于不堪忍受出现心悸、恐惧、失眠等病症,乃至不得不就医,造成医疗费用等损失,公司自然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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