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批改试卷猝死家中
俞俊杰的丈夫冯芳弟,系海南省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担任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2011年11月15日晚,冯芳弟任教的两个班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芳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7点,同校老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身体状况异常,立刻拨打急救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抢救,但冯芳弟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琼山人民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显示,冯芳弟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时间间隔为“不详”。抢救记录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
2011年12月,琼山中学以冯芳弟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工伤死亡申请。琼山中学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时30分至22时30分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
2012年5月,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简称223号工伤决定),对冯芳弟不认定为工伤。俞俊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维持223号工伤决定。
对此,俞俊杰提起诉讼。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俞俊杰诉讼请求。俞俊杰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23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海口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口市人社局继续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驳回其申请。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简称223-1号工伤决定),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冯芳弟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俞俊杰又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决定维持223-1号工伤决定。俞俊杰不服,于2016年5月向海口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海口中院判决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2017年,海南高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海口市人社局依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法裁定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2最高法:在家加班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最高法审查认为,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而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视为工伤则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
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显示,冯芳弟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后连夜批改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这显然为学校利益,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情形。
此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而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综合案情后,最高法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邢东伟翟小功·
新闻推荐
■张庆安父亲是天母亲是地天地合一才有了我们姐弟父亲是顶天的擎梁柱天塌下来他用坚毅和巨臂艰难而顽强地托起母亲是立地的一棵树风雨雷电她用长发遮拦父亲的肩膀是我们登攀的阶梯母亲的胸膛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