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金先生2016年进入公司,因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不能使用私人手机以及不能穿短裤上班,最终被公司开除。他认为,工作期间穿短裤不足以认定为《劳动法》中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和他解除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公司方则认为入职前已告知金先生相关规定,且他也在文件上签了字。(5月7日新华社)
一般而言,企业有权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据此对员工展开管理。而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意味着,在本案中,法院很可能会认可公司一方的做法。毕竟,所谓“三次穿短裤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早就公示告知并经员工签字确认,其合法性和约束效力有理由得到支持。
“员工上班其间必须规范着装,不得身穿短裤等非正式装束”,类似的规定其实在许多企业都存在。应该说,此类要求本身并无明显不恰当之处,需要关注的,其实是具体情况下是否存在和处罚过重的问题。有网友就说了,自己的公司也要求不能穿短裤,三次违规之后就开始罚款;与之相较,上海的这家公司则是“三次穿短裤就开除”,这是不是有些“下手过狠”了呢?须知,只有结合频度、强度等量化指标综合考量,才真正能就某项公司内部规定的对错,做出公允评价。
仅就本案来看,固执穿短裤的金某,颇有故意挑衅生事、与公司对着干的嫌疑。也正是因为此,不少网友都表达了自己的反感和质疑。但倘若跳出个案,我们必须看到的是,现实中不少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的确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比如说权责的严重失衡,过与罚的严重不相当。“三次不按规定着装便开除”,这一条款尽管内容不违法,却很难言完全合理。尤其考虑到多数企业的管理章程往往只是单方面决定的结果,公众更是应当警惕其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倾轧风险。
时至今日,私人事务与职业公务的边界已然越发模糊,现实中这主要体现为企业规定对于私人生活、私人选择单向的深度渗透与介入。终究,公司强制员工不得穿短裤并采取报复性惩罚,这并不是一件天然正确而不容质疑的事情,而更多还是必须结合具体语境来具体判定。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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