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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自杀 家人骗保 宁城警方查明一起保险诈骗案

来源:赤峰公安 2018-05-05 13:57   https://www.yybnet.net/

亲人去世本是一件痛苦的事,有人却动起了歪心思,伪造意外死亡现场,只为骗取保险金。

近日,宁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迅速查明一起保险诈骗案。

4月29日17时许,宁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因死者张某生前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询问其家属关于张某的死亡原因时,家属拒绝提供详情,请求公安机关查明张某的死因。

接报案后,刑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经询问死者张某家属得知,4月28日下午,张某妻子干完农活回家后,发现张某在自家羊圈内死亡。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羊圈内外无任何可以证明张某死亡的痕迹。民警随即对张某妻子等人进行详细询问并阐明利害关系,最终张某的妻子如实供述了4月28日下午张某在自家羊圈后面的树林里上吊自杀,家人发现后,想到张某生前投保意外险,于是在其家羊圈伪造现场,制造张某意外死亡的假象,以此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事实。据此,张某妻子及其家人的行为已涉嫌保险诈骗罪。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拓展阅读

意外险即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要想判断伤害属不属于意外伤害险的保障范围,就要看一下伤害的直接客观原因是不是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外来的,即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

2、非本意的,必须是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不是故意制造的事故;

3、突发的,即必须是突然发生且在瞬间完成的,而不是日积月累形成的;

4、非疾病的,即伤害必须是非疾病的原因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此信息经【宁城公安】授权转发,媒体转载请联系【宁城公安】获取授权。

供稿/刘丽

审核/宋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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