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花样百出的骗局不断用各种方式“搜刮”上网者的个人信息,近日,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再出重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尚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金。由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份酝酿中的“部门规章”,因“尺度”不小,甫一公布就引发广泛关注。
抖音小视频网上公开售卖
不知道大家是否遇到过这几种情形:即使是在手机安装了识别诈骗、广告推销等号码的软件之后,每天还是接到多个推销电话,对方能准确报出你的姓名、职业和消费需求;收到标注为“重要文件”的到付快递,收件人有你详细的地址、姓名和电话号码,付费签收之后才发现并不是自己购买的东西;微信群朋友发了“砍价拼水果”的购物链接,帮朋友砍价时下载了APP、填写了姓名和手机号,结果没几天就收到了带自己姓名的诈骗短信,以及扫描二维码获取话费、转发某个广告领取红包、点赞领取礼物……
近日,淘宝等多家网购平台被曝存在私照交易,用户花5元到10元不等就能买到一套来自朋友圈等社交平台的高清照片或者视频,引发网友关注。4月18日,记者搜索“私照 朋友圈”等关键字发现,在某网购平台还有此类素材被公开售卖。在一家月销量为3342笔的店铺,显示有微信朋友圈自拍素材、微信小视频和原创朋友圈分享售卖。买家需要先花1元拍下相关链接,然后加店家微信好友,进入微信群才可以购买。当被问到“朋友圈视频怎么获取的”,客服语焉不详。最近刚刚被朋友说服做微商的董晓蓉告诉记者,很多微商朋友圈的更新内容和截屏,就来自于这些素材。“这些素材都是店主用各种软件加好友截取的,价格很低,主要靠走量,有的还送刷粉丝软件。微商购买这些图片配上自己产品的文案,会显得更真实,宣传效果更好。”据了解,小视频的主要来源是快手、抖音和微信朋友圈等,还有一些视频或照片被上传至交友网站,而当事人并不知情。
媒体人赵志疆表示,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背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个人及任何单位均能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此而论,倒卖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已然涉嫌刑事犯罪。但现实情况是,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寥寥无几,除却调查取证困难的客观因素外,法律规定失之宽泛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要想打击骚扰电话,首先就应对其准确定义,什么样的内容或频次可以构成“骚扰”,这是一个亟待法律界定的现实问题。
朋友圈帮人砍价你的信息可能已被获取
2017年12月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就指出,有的互联网公司和公共服务部门存储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但安防技术严重滞后,容易被不法分子窃取和盗用。一些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少数“内鬼”为牟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致使用户信息大批量泄露。当前在一些地方,利用网络非法采集、窃取、贩卖和利用用户信息已形成黑色产业链。
朋友圈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很多网友都有类似无奈的经历,每个月朋友圈总有几个人发投票链接求关注、求选票。从最早需要关注投票官方微信公号,到需要指纹验证,投票程序越来越复杂,经常会申请获取手机各种授权,“投了有风险,不投伤感情”。甚至,朋友圈的集赞换奖、帮忙砍价、拼团购物等,也面临着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比如很多人经常使用的“拼多多砍价”,如果能邀请足够数量的好友来对自己心仪物品进行砍价,可低至“1分”甚至“0元”购买。然而,帮助好友砍价需要下载注册APP,这无形之中就透露了个人信息,对邀请砍价的人来说也是一种意识上的“朋友圈杀熟”。民警介绍,很多活动起初只是商家营销,通过活动吸引大家在朋友圈转发,以短时间内获得大量关注度。这种成本低、操作简单的活动一旦被不法分子盯上,就演变成新骗局。仅就这点而言,旨在全面保护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不能缺位的。
就此,某些社交软件回应,对第三方的授权仅包括头像、昵称等非敏感信息,并不需要担心。然而,这并不代表索取授权就是一种正确的行为。近段时间,无论是发生在国外的“脸书泄密门”,还是备受争议的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拿隐私换便捷论”,抑或是WiFi万能钥匙“窃取隐私”风波、在三四线城市精准推送虚假广告的今日头条,都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推到了舆论场。全国政协委员、360集团董事长兼CEO周鸿祎直言,现在有个形象的说法是“网民都在给互联网公司打工”。他指出,当人们使用互联网产品时,会实时产生海量的用户行为数据反馈给互联网公司,互联网公司则可能依靠这些数据进行广告推送等业务。据360网络安全响应中心调研和分析,目前用户数据泄露问题越来越严重。过去一年,约有190亿条数据记录丢失或被盗,同比增长164%。
降低容忍度不构成犯罪也处罚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反观近期的内容监管,大数据杀熟、算法等给大众带来的困扰也逐步显露。面对类似手机App过度收集用户信息、某些网站动辄泄露用户信息等乱象,就该有强有力的执法主体扮演“公民后盾”的角色,并通过刚性执法降低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容忍度。业内人士认为,《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由公安机关介入“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未构成犯罪的侵犯隐私行为也处罚。“实际上,在我国,个人信息买卖2009年就已入刑,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相对分散落后。个人信息面临保护不力和保护过度两难境地。一方面个人信息滥用和泄露事件频发,一方面企业使用个人信息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中国民法学会常务理事高富平表示。
保护隐私最有力的手段就是法律。然而目前颁行的《网络安全法》及“两高”对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买卖个人信息可入刑,没有关于收集、利用这类隐私方面的明确条款。这是因为它不像直接交易那样有显著的危害性和强烈的识别性,因此一些互联网企业才更加有恃无恐。当遇到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更直接、有力的侦查介入和从严处理,是公众的期许。业内人士认为,明确公安机关成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管理主体之一,就顺应了这种期许:对违法者而言,这意味着处理力度更严;对公众来说,“有事找警察”的既有观念,也让作为安全“守护神”的警方更具贴近性,缩短个人维权的路径。
有法学界人士预测,2018年中国有可能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法,对数据的控制权和开放平台的数据使用界限作出考量。很多企业一直在拿自律做幌子,但其实他们并没有做到自律,到事情曝光出来才认为有问题,仅就这点而言,旨在全面保护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不能缺位的。 (本报记者 闫珍珍 实习生 蔡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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