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孙某自2004年起一直在自家经营农家院,起初生意不错,但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孙某的农家院因缺乏特色仅能维持在收支平衡的红线上。
为了招揽客人,孙某在自家的农家院里搞起了“特色服务”,以每人300元的价格介绍并容留4名卖淫女与在自家农家院租住的客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孙某被警方抓获。
法庭上,孙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最终,法院认定孙某介绍、容留多人卖淫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说法】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上述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属于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行为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孙某为了牟利,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犯罪。即使本案中,孙某没有牟利行为,但如果其明知卖淫女在其经营的农家院内从事卖淫行为,却默示不予制止或报警的话,其行为依然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也是要承担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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