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某某受杨某某的雇佣从事驾驶员工作。 2014年5月 22日,刘某某为杨某某驾驶轻型货车自东向西行驶,撞到公路西侧的树上,致车辆和树木损坏,刘某某、杨某某均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之后又多次转院治疗。杨某某为刘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014年8月,刘某某具状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0000元。
【 分歧】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责任的承担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对刘某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刘某某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且刘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杨某某对刘某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某是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其经济损失应由杨某某赔偿。但是,因为刘某某在事故的发生中有重大过错,因此,可以减轻杨某某的赔偿责任。
【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某雇佣刘某某从事驾驶员工作,二人形成雇佣关系。因此,刘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应由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其次,雇员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雇员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在过错方面的举证上应灵活掌握,对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应由雇主对雇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某举证证明了刘某某在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杨某某的赔偿责任。
最后,雇员有过错,应减轻雇主承担责任的份额。雇主赔偿雇员是因雇佣关系而发生的,雇员在劳务中有过错是减轻雇主承担责任的原因。雇主享受雇员工作带来的利益,也应承担由此而生的风险。在风险性较强的劳务中,雇员的过错程度不宜认定过高,其自身承担责任比例不宜过大。
石东洋 赵乐天 张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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