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邹某准备买一辆轿车自用,但在办理车辆贷款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邹某有不良信用记录,办不了贷款。随后,邹某找到表弟姜某,二人商量后,姜某同意邹某用自己的名义购车,贷款每个月由邹某偿还。2017年5月,邹某付了首付款后,贷款买下轿车并登记在姜某名下。2017年8月,邹某驾驶车辆与骑摩托车的陆某发生碰撞,致使陆某倒地受伤,构成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陆某将保险公司、邹某及车主姜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车辆是由邹某出资购买并使用,姜某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姜某没有实际控制车辆,对车辆没有运行支配权,也没有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虽然姜某出借身份证给邹某办理机动车登记,违反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5条关于如实登记的禁止性规定,具有一定过错,但该行为只是为邹某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并不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后果。同时,邹某具备驾驶资格,涉案车辆为新车且通过安检,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并购买了交强险,姜某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过错情形,因此,姜某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陆某损失,超出部分由邹某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本案法院没有判决姜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表示借名购车不存在风险。如当肇事者逃逸或下落不明,或在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法院也会判决借名车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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