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案情回放
2015年3月,袁某驾驶三轮普通摩托车行至某村路口转弯时,与唐某驾驶的微型轿车相撞,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处理,确定唐某为主要责任,袁某为次要责任。另查,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系杨某。事故发生时,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受害人袁某的家属将驾驶人唐某、车辆名义所有人刘某一并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9万余元。
律师说法
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均应投保,未投保的不得上路。
交强险的制度功能在于保障受害第三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才按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因此在本案中,驾驶人(机动车借用人)唐某首先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杨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再由唐某承担。
对于借名买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应该由名义车主(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还是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呢?一般来说,实际车主是车辆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人,并从车辆的运营中获益,应当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
本案中,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由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外,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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