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德鹏本报通讯员张崇熙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将极大促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监察法有哪些关注的焦点?跟我们的生活是如何息息相关的?针对人们关心关注的问题,市委党校教授作了相关解释。
监察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法制定工作一直备受关注。从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到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经过三次审议,最终表决通过。“国家监察法是监察机构产生、存在和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实质就是我们国家的反腐败法,监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可以说,监察法的制定使我们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市委党校副教授许兰菊说。
监察委员会将实现监察无缝隙全覆盖
监察法草案说明中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明显不适应的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监察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
许兰菊认为,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从监察委员会产生的方式我们就可以看出,监察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平行,同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这样有利于整合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之外,我们还有一些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监督空白区,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今后,无论是不是党员,是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会受到监督,真正实现监督无缝隙、全覆盖。
用留置取代“两规”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察范围覆盖六类公职人员。可以采取12项调查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其中,取代“两规”的留置备受关注。监察法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在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胡月枚看来,用留置取代“两规”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是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具体举措。监察法赋予了监察委员会一系列调查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助于解决实际困扰的法治难题,将反腐败纳入法治轨道。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确保有逃必追、一追到底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与国际反腐败合作不断加强,国外不再是腐败分子的“避风港”。那么监察委员会如何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监察法提出,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胡月枚认为,监察法将反腐败国际合作独立成章,从追逃、追赃、防逃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彰显了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决心。通过监察委员会的统筹,势必将提高海外追逃追赃的有效性,坚决防止海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多种方式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
“打铁必须自身硬”,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至关重要。对此,监察法明确提出:一是监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二是强化自我监督。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此外,监察法还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以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后,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扩大,而是意味着责任的增加,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将始终在严密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 ”胡月枚说。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出台监察法,是关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是健全权力制约体制的伟大探索。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新的监察体制,也让我们感受到“反腐败力量拧成一股绳”的强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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