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8年3月26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对景益民、张志勇、张志雄等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参与者及“保护伞”,对同案51 名非涉黑刑事犯罪被告人,依法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这是继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对“闻喜侯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判决后,山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又一重大行动,彰显了党和政府、国家司法机关对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黑必扫、有恶必除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按照中央要求,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安机关坚决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要求对每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都要坚决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对扫黑除恶斗争中发现的“保护伞”问题线索实行优先处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旗帜鲜明地为依法履职、深挖彻查“保护伞”排除阻力、提供有力保障。
运城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闻喜县“盗墓黑帮保护伞”景益民等10名被告人犯罪案件。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景益民在任闻喜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为盗墓团伙、特别是黑社会骨干分子张成俊(已判刑)等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保护,安排公安民警李安吉、李晓东在值班巡逻时为实施犯罪提供保护。张成俊伙同本案被告人李福学、任清河、石金录、秦林惠、崔顺合、攀刘庆、李继光等7人先后共同或分别结伙在闻喜县境内的国家级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和周边盗掘古墓葬26起,盗得青铜器等文物100余件。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景益民、李福学、任清河、李安吉共同或分别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晓东、石金录、秦林惠、崔顺合、樊刘庆、李继光共同或分别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太原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志勇等1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同案28名被告人犯非涉黑刑事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志勇(绰号“老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以同学、同事、同乡为纽带,分层管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太钢线材厂、南社村、窊流村一带形成了以张志勇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杜生森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张志勇实际控制经营的山西永鑫跃达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珍锦隆装饰城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依托,利用张志勇曾任万柏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和串通投标、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在当地部分工程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张志勇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同案被告人均被从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吕梁
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对张志雄等11名被告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14名同案被告人犯非涉黑刑事犯罪等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显示,张志雄纠集同案被告人樊建平、张志杰、张双山等人,在方山县逐步发展成以张志雄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非法采矿、偷逃税款、暴力拆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张志雄利用下乡干部身份便利安插成员把持村“两委”,企业擅自成立协会,利诱、威胁铝矾土企业入会,意图控制吕梁铝矾土采矿业,以围攻、恐吓等方式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共同或分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1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志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均被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并处资格刑和财产刑。此前,三起案件均经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部分受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主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各被害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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