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制毒仍然出租厂房作为场地,并帮忙雇人在交通要道上望风。近日,经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永寿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5年12月25日,黄永寿以每月7000元的价格,将位于漳平市双洋镇大窑村的电镀厂出租给黄某、陈某(均已判决)等人,作为制造毒品的场地。2016年1月5日起,黄某多次组织人员从永安市将溴、甲苯、氨水、丙酮等制毒原料、工具及多名工人载至电镀厂。2016年1月9日,黄某等人开始制造毒品甲卡西酮。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黄永寿接受黄某的委托,帮忙雇用曹某,每晚在电镀厂附近的交通要道上望风。一个月后,制毒窝点被发现,公安机关查获白色固体甲卡西酮5.3583千克,泥状甲卡西酮46桶1841.6千克。
2017年3月,黄永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原题为《他人制毒去帮助获刑十年太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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