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地道的军事爱好者,他经常以网名“老Z”的身份登录军事网站浏览军事信息,对网上各种新式武器的图片更是钟爱有加。
2002年的一天,“老Z”在某军事网站通过聊天认识了两个网友“普戈”和“稻草人”,三个爱好相同的人经常在网上交流心得。2003年2月,为提高点击率,三人合计偷拍附近军用机场军用飞机图片。自2003年2月至10月期间,“老Z”与“普戈”等人或三人同行或单独行动,共8次前往某军用机场旁,对正在进行训练的军用飞机和军用机场设施进行偷拍,共拍了486张照片。2003年6月,“老Z”选了比较满意的18张照片,在家中从网上拷贝给了“稻草人”;他还将自己偷拍的照片刻录成光盘保存。2004年1月,“老Z”又将一张刻有375张军用飞机照片的光盘提供给“普戈”。网上陆续涌现军用飞机和军用机场设施图片,这很快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经秘密侦查,发现“老Z”张某的嫌疑较大。
2004年8月,张某被侦查机关抓获。侦查人员缴获了张某的作案工具照相机一台、光盘7张、光驱一个、电脑主机一台。后经鉴定,他拍摄的军用设备照片属于国家秘密。张某做梦也想不到,自己拍的这些照片竟然属于国家秘密,更想不到自己可能会因此而身陷囹圄。他觉得自己很冤枉。经过侦查人员的初审和法制教育,张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在悔恨交加的同时他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主动交代了那些照片的去向。为防止国家秘密的进一步扩散,侦查机关通知相关网站立即删除有关照片。
2005年5月某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要求法院依法判处。法院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偷拍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人的指控成立。根据《刑法》第282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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