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春景
最高法日前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民告官”时,可以一并请求对依据的“红头文件”进行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司法开明,可以更好彰显司法公正,推动法治进步。
“红头文件”可审查有助于权力“去魅”,让公权力在程序上更加严格规范。曾几何时,一些地方往往依靠“红头文件”作为行政管理手段,但时不时会爆出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奇葩“红头文件”,如“复婚不准操办酒席,违者礼金一律没收”“全县卷烟销售必须达到25100箱”“按教师学科分配生二孩名额”“全县统一门店牌匾”“就业、入学须提供父母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这些举止不仅让政府形象受损、威信扫地,也给法治政府建设“抹了黑”。“红头文件”一旦被纳入司法审查,不仅可以让权力“去魅”,还凸显了“法必须大于权,决不允许权大于法”的治理途径。
“红头文件”可审查有助于规避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打架。此前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早已把所有新出台的“红头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这次最高法从法律层面对此加以细化规定,可以更好地让“红头文件”受制于比它更高的法律和法规,同时也考验着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助推地方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尤其是在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规范“红头文件”之于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一些地方发“红头文件”限制“民告官”,到可对“红头文件”进行司法审查,遏制了“人治”代替“法治”的乱象,可以让人民在公平正义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
“红头文件”可审查有助于将权力关进笼子里。“民告官”时,一些不良官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公民权利。先有任性的权力,然后才有任性的“红头文件”。让法治的阳光照进“红头文件”,可以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权力想任性都没办法、没可能、没机会,更好地倒逼职能部门提升执法公信力,助推良法善治在行政体制中公正、公平、公开前进,打通法治政府的“最后一公里”。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红头文件”纳入司法审查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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