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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滴滴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怎么赔?

来源:合肥晚报 2018-02-09 01:47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吴先生的私家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7月20日0时起至2017年7月19日24时止,保险合同中的车辆使用性质一栏注明为家庭自用车。2016年12月4日,王女士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乘坐吴先生的专车,在自东向西行驶时与陈先生驾驶的一辆私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后排的王女士受伤,两车受损,王女士花费治疗费12000余元。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事故由吴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因赔偿纠纷,王女士将吴先生、保险公司以及滴滴平台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10000元,剩下的两千余元由吴先生和滴滴公司共同承担。

分析: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异议。因为交强险制度设立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救治和赔偿。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出交强险的费用是否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继续承担。

虽然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是由于投保车辆在保险合同中注明的使用性质是家庭自用车辆,而实际上吴先生将该车辆用于了营运,在索赔时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因为营运车辆的目的地和乘客均具有不确定性,且营运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间更长,车辆的驾驶风险较非营运车辆明显增加。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和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该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实务中,各保险公司也都会在保险合同中注明“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等情况,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因此,不论是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还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都应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时及时告知保险人,否则极可能面临出险后商业险拒赔的后果。基于以上理由,本案中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一万元,并依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侵权人吴先生和未尽到充分管理责任的滴滴公司来共同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费用。

韩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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