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跃文
晚报讯 “原以为春节前可以搬家,现在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得房子?”近日,市民李女士向晚报热线2821100求助称,她前不久买了一套二手房,早已签了合同并交清房款。谁料,房子很快被一名自称是房主的女子“霸占”,李女士和家人对此感到十分无奈。
苦恼:买房中途冒出个女主人
李女士告诉记者,他们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柳打拼多年。经过一家子共同努力,去年10月底,他们在北雀路附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子虽然不大,但我们觉得楼层、通风环境都不错,在前后不到20天的时间里便签了合同,把全部费用结清。”不过,因原房主迟迟没有提供材料,导致过户手续被耽搁。
去年12月,李女士雇请工人准备进场装修时,被突然冒出来的女主人拦下,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该二手房为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私下将房子卖给李女士,女方发现后表示反对,坚持要把房子要回来。经多次协商,女主人的态度十分强硬,她甚至把房子的锁头全部更换,并警告李女士不要靠近房子。
“在卖房子签合同时,男方没有告知房子系夫妻共同所有。”李女士说,她和家人不想激化矛盾,只好要求男方退钱,男方承诺会与妻子沟通,然而问题至今仍没有解决。令李女士感到不安的是,男方开始玩失踪,经常不接电话,“房子拿不到、钱也要不回,相当于‘两头不到岸\’了,该怎么办才好?”
建议:可要求退款及索赔,二手房买卖要关注产权
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华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时,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看来,李女士虽然善意购买房子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因此她不能主张房子归其所有。
既然房子要不到手,那么该如何追回房款呢?黄华律师建议,李女士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仅如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房东在出卖房子时没有告知影响交易的重要内容,李女士可以要求退款及索赔。
“在二手房交易活跃的当下,这样的纠纷并不少见。”黄华律师提醒市民,购买二手房屋之前,应该仔细了解房屋产权状况,要求卖房者提供产权凭证,以免上当受骗。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房者非单身,最好由其全体成年家庭成员在买卖房屋合同上签字,而且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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