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出庭受审 法制晚报 图
2018年2月7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582路公交车猥亵杀人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了检方全部指控意见,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2017年7月17日8时许,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582路公交车上,因手摸被害人宫某臀部一事而与宫某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宫某的颈部、扎宫某的背部等处,致宫某颈内静脉破裂、肺破裂、失血性休克等伤。经鉴定,宫某身体所受损伤属于重伤二级。随后,刘某被见义勇为的乘客夺刀并控制。
去年8月,通州区民政局向在公交车上勇斗歹徒的杨帆、赵小伟颁发证书、证章、奖励金,并确认两人的见义勇为行为。
去年11月,通州区检察院经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对“582路公交车伤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2月7日上午,通州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原题为《通州582路公交车猥亵杀人案一审宣判 嫌犯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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