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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式保单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18-02-02 20:29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2016年,张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卡式保单一份,投保了某激活式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费 2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3日,其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卡式保单上载明,被保险人身故后,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016年8月2日,张某在某物流站点装卸货物过程中从卡车上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2016年12月21日,张某之子张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但被拒赔。张某之妻及其子女等三原告作为合法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金10万元。

【裁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职业免责条款尽到了合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该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法院不予认定,因此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在张某购买的卡式保单上载明,被保险人的职业限定在1-3类,1-3类职业人员但从事3类以上职业工种活动时发生意外也不属条款责任范围,职业类别以《 XX保险公司个人职业分类表》为准,投保人可向保险业务员咨询或登录XX 保险公司官网查询,确认职业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庭审中,被告提交《 XX 保险公司6 类职业分类表》,表中载明自用货车司机、随车工人、搬家工人的职业类别是4类,搬运工人的职业类别是6类,而投保人张某是因在物流站从事搬运工作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其职业类别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原告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该分类表在被保险人投保时及事后被告均未出示,另外该分类表是格式条款,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投保人权利的事项应事先告知,否则应当无效。

基于上述争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结为:被告是否就卡式保单中的职业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一种观点认为,卡式保单中已经载明,职业类别以《 XX 保险公司个人职业分类表》为准,投保人在投保时应通过咨询保险业务员或登录XX 保险公司官网查询的方式,确认职业是否符合投保要求,这应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说明和提示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投保人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将其《 XX 保险公司个人职业分类表》在投保人投保时明确出示,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将查询自己职业类别是否符合投保要求的义务设定给投保人,由此引发的纠纷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告是否就卡式保单中的职业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直接关系到该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要对该问题作出解答,应从卡式保单的性质和有关保险法律规定入手,综合作出认定。

卡式保单是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过与客户面对面沟通进行销售并在网上激活,从而产生保险合同效力的新型电子保险凭证。由于卡式保单销售人群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以及销售程序的简洁性和随意性,导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不会注意到上面约定的诸多免责条款,尤其是像职业类别此种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专门免责条款,是远远超出投保人的注意义务的。因此,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应主动将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提示,充分保证投保人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卡式保单中对职业免责条款并未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亦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应认定其并未履行该法律义务。而且从其销售给投保人的卡式保单上约定的内容可知,其将个人职业分类表的查询和注意义务设定给了投保方,于法有悖,故该职业免责条款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一方面,保险公司在销售卡式保单等新型保险凭证时,应科学设计程序、严格流程管理,采取法定和约定形式对有关免责条款和格式条款尽到说明提示义务,并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另一方面,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在全面、完整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理性选择符合自身条件和需要的保险产品。此外,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对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提示义务进行充分审查,综合法律规定、生活常理等作出科学判断,帮助建立高效有序的保险行业规范,依法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朱中龚

疑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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