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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 劝烟者无责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话劝烟者:“判决公正,对的事情就该坚持做”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18-01-24 04:20   https://www.yybnet.net/

“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 劝烟者无责 杨某劝烟现场。监控视频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熊浩然 实习生史慧芳

备受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劝阻吸烟者杨先生的代理律师单艳伟处了解到,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郑州的杨先生在小区电梯内劝一老人不要抽烟后,二人产生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离世。后老人家属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四十余万元的赔偿。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先生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后死者家属再次上诉,2017年11月1日,二审于郑州中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开庭,未当庭宣判。

2018年1月23日,二审于郑州中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公开宣判称,本案中杨先生对死者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并由田女士承担一二审共计1.4万余元的诉讼费用,并称此判为终审判决。

案件回顾

医生劝阻老人吸烟 被劝老人猝死

据杨先生回忆,去年5月2日上午9点多,他乘坐电梯下楼时,发现电梯有一位大爷正在抽烟。

他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本能地提醒对方不要在电梯里抽烟,“我说小区里这么多孕妇、小孩,吸二手烟不好。而且我妻子刚好也要临盆了。”

但事情并未像杨先生预料地一样发展。杨先生说,当时电梯里只有他和这位大爷,面对他的劝阻,大爷并未理会。

“我也没用侮辱性的字眼。可能是觉得伤了面子,他说我多管闲事,然后就理论了起来。”

杨先生说,他和大爷一路理论到了物管处,在物管工作人员的劝说下,他先行离开了现场去取快递,而大爷则被物管劝到了室内休息。等杨先生回来时,他听闻有人发病并叫来了救护车。“我本来就是医生,就去看了一眼,结果发现就是刚刚电梯里的大爷。我还给他做了一会心肺复苏。”他说,之后救护车赶到实施了抢救,但大爷最终不幸离世。

根据杨先生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双方在电梯内对话2分钟左右,其间电梯到了一层、负一层,双方都没有下电梯,随后共同返回一层。出了电梯后,两人继续争辩。之后,物业把两人劝离,杨先生去取快递,老人和物业工作人员一起去了物业办公室。

两次庭审

终审改判劝烟者无责

据了解,死者姓段,69岁,生前有心脏病史。段大爷的家人认为,杨先生“无故”与他发生争执,又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前对其大声呵斥,导致段大爷心脏病发作死亡。因协商无果,段大爷的家人田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杨先生索赔40万元。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先生的行为与段大爷的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段大爷确实是在与杨先生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先生向段大爷的家人补偿1.5万元。因不服判决,田女士提起上诉,去年11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并未宣判。

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公开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纠正了一审中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驳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的诉讼受理费共计1416元由田女士承担。

郑州中院负责人: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人民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杨某没有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郑州中院负责人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

主要理由是,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对话劝烟者

你认为对的事情

那就应该坚持去做

1月23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了劝烟当事人杨先生。他表示,上午参加了开庭宣判的过程,得知二审结果后,他认为,自己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杨先生曾透露,这个案子对他的生活和精神都造成了影响,背上了一定的思想包袱,二审宣判之后,总算是脱掉了这个负担,生活可以重归正常。

另一方面,杨先生直言,虽然通过法院审判最终为自己正名,但这并不是一件高兴的事,毕竟事件另一方当事人过世了,他本人还是对死者家属感到惋惜和同情。

据媒体报道,杨先生已通过法院向死者家属捐赠了1万元,死者家属在庭审后受访表示,不想再说什么,“该案被舆论绑架了。”据媒体报道,杨先生捐赠的1万元被段某某家属拒绝。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以后在公共场所里见到有人吸烟还会劝阻吗?

杨先生:我觉得不仅是控烟吧,不文明的行为提醒一下也没有啥过错,提醒还是应该提醒的,这次真的纯属意外,我也没想到会有这样一种结果。今后遇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大家该提醒(还是)提醒,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不能因为出现一些想不到的结果就因此谁都不去做了,这也是不对的,否则公共场所吸烟没人劝阻了、老人跌倒了没人扶了……这是一个越来越不好的风气,你认为对的事情那就应该坚持去做。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老人家属现在已经搬离事发小区,您知道吗?

杨先生:我听物业说过,他们现在搬走了。老人去世我心里也很难过,家属失去了一位亲人,心里肯定很难过。

业内说判决没搞折中、和稀泥

改判维护社会公义

被告代理律师单艳伟:判决没搞折中、和稀泥、含糊其辞。民事案件可以调解,是非标准不能含糊,否则就会误导社会,造成不敢扶、不敢当的恶劣社会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和静钧:法律上设立“公平原则”之初衷,就是维护与弘扬社会公义。此案终审,法院能给维护法律和公德的一方以公正的判决,让人们对未来面对违法行为时依然有挺身而出的勇气和底气。

著名心血管病专家、中国控烟协会会长胡大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时撤销原判,我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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