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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搭伙做饭”吃巨额罚单,冤不冤?

来源:南国早报 2018-01-06 18:08   https://www.yybnet.net/

朱慧卿/漫画

漫谈万象

□北京唐卫毅

去年5月,范先生等十多名同事受公司派遣来南京进行项目筹备。他们称为了省钱,决定采取AA制的方式“搭伙做饭”。近日,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所对此作出认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将处以15万多元的处罚。对此,范先生等人表示不能理解。(据澎湃新闻1月3日报道)

当事建筑公司的员工称,他们采取AA制的方式在南京市建邺区一小区出租房内凑钱“搭伙做饭”,都是员工们自己吃,并没有经营行为,但建邺区市场监管部门却认定他们没有按照法规要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于去年12月21日给他们建筑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合计罚没款15.5万多元,这让员工们很不解。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红则称,去年10月底他们接到建邺区当事小区居民投诉,反映这家建筑公司多名员工在出租房内做饭,人员进出频繁,十分扰民,于是市场监管局方面在同年11月进行了调查,在现场发现了穿着厨师服装的人员以及餐桌椅和菜单。

无论是员工凑钱“搭伙做饭”,还是被监管方认定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笔者以为,监管部门对其开出高达15.5万多元的罚单,都有些操之过急。一来,众所周知,建筑公司原本人多、嘴多,吃饭是一个最大的现实问题。如果说其“搭伙做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搭伙做饭”的规模有些过大,既扰民又有“食堂经营”之嫌,作为监管部门,调查后也应当多提供政策服务和指导,积极协调公司方妥善解决员工的吃饭问题,而不是上来就动用巨额罚款手段。

二来,在事件的定性上,似乎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比如,有律师就认为,目前食品安全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包括相应的规章和部门规章,以及省一级的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管理办法,都没有对公司食堂和个人企业之间,就员工之间“搭伙做饭”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既然如此,那么监管部门开出巨额罚单,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尤其是这15.5万多元巨额罚款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这个问题,显然需要监管部门解读清楚。

其实,类似建筑公司员工自己开办并且主要服务于员工的“饭桌”,在各地都比较普遍,这种“搭伙做饭”模式也有其行业的特殊性。作为监管部门,应更多地给予政策扶持和实践指导,帮助其建立规范性的制度。而对于在出租房内做饭扰民的问题,也应当通过协调公司方面来妥善解决。比如,如果公司要办食堂,需要什么样的“许可”,是不是应当多告知、多牵线,使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而不是因为现场发现了“穿着厨师服装的人员以及餐桌椅和菜单”就认定其有对外经营的嫌疑,进而开出巨额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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