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征求意见。1月27日前,公众可通过中国人大网了解二次审议修改情况,并提交意见建议。
草案于2017年6月初次审议,12月下旬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加强监测、强化风险管控责任等方面着力,管控农用地风险。
草案二审稿提出,在农用地地块方面,要进行重点监测的包括: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废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等情况。
草案第十条、第十六条对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作了规定。草案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对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作了规定。草案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作了规定。草案第四十六条对相关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作了规定。草案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分别对修复活动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了规定。草案第八十八条规定,因土壤污染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2016年5月印发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原题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 1月27日前,公众可通过中国人大网提交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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