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张艳报道2017年12月初,神木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30余起司法救助案件。这30余起司法救助案件的救助原因不尽相同:申请人系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无赔偿能力,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等费用,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陷入生活困难;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侵权人无履行能力陷入生活困难等需要救助的情形。
案件受理后,司法救助委员确定承办法官负责案件办理,并与原案件承办人共同组成合议庭,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及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查意见。法官就案件事实、权利侵害、实际困难、救助意愿等情况进行审查,组织调查核实,自立案之日起不到十个工作日便作出了是否予以救助的决定。
该院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以来,一直遵循公正、公开、及时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进行救助,不但有力地解决了部分当事人因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问题,有效地促使当事人息诉息访,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真正地树立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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