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龙
近期,一些有前科的犯罪人员再次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对一些地方的成熟做法将适时予以推广。(2017年12月31日《南方日报》)
伴随着各地惩治涉未成年人罪犯措施的创新,针对其“个人信息公开+从业禁止”该不该,对不对也引发了争议。比如,支持的认为,此举无关歧视,无关侵犯隐私,无关标签化,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反对的认为,过多公开他们的信息,是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也会对其家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伤害。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大的特点。这就意味着,对其依法从严打击很有必要。诚如有媒体评论认为,“性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尊重,更该看到: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已是全球共识,必须践行。”
事实上,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对“从业禁止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可见,“限制涉性侵犯罪人员从业”于法有据,且并不是“禁止从业”,也就无关就业歧视。这就能有效的避免有涉性侵害前科劣迹人员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而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于个人信息公开制度,一些地区也有积极的探索,比如,浙江慈溪市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建立了信息登记数据库;江苏淮安淮阴区检察院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等等,对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然,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罪犯用好“个人信息公开+从业禁止”也需要规范化和法制化。一方面,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应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而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底色。这就需要,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通过依法加以规范,促使其有法律法规可依,从而实现保护未成年人与打击违法犯罪的有机统一。
孩子是无辜的,让他们免遭侵害,就是要立足于防范与打击。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罪犯用好“个人信息公开+从业禁止”是在“打击”上下功夫;同样,在“防范”上也须不遗余力,比如,通过案件警示教育,激活监护人、学校及社会的警惕意识,让孩子们掌握最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自保能力等,这些防范与防护措施不能缺失。总之,保护未成年人就须多些实打实的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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