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守法意识的强弱作为衡量公民基本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得以深入推行的基础和保障。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民守法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研究人民法院如何立足本职、发挥优势,为公民守法意识的培育寻找新的路径和对策,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公民守法意识的现状和特征
(一)总体进步巨大但远未满足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从1986年起,我国已经完成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通过30年有意识有步骤的普法工作,全体公民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素养。但由于我国长期处在“人治”的文化氛围中,现代法治建设起步晚、基础差,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民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目前仍然停留在一种“似懂非懂”的状态,即公民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已经有了掌握,但多是片段化、口号化理解,还远未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
(二)不同社会群体的守法意识差别较大。一是基础法律知识加入中学课改内容、大学法学专业招生人数的逐年增加,使学生群体的守法意识普遍提高,也使得处于顶层的法律精英阶层迅速崛起。二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许多贫困地区的青少年过早辍学,很早加入民工队伍,无法接受基础法律教育,导致他们无法妥善应对遇到的工作、婚姻、生育等问题,特别容易出现脱离法律轨道的行为;另一方面他们还是参与网络法治热点事件讨论的主体,经常传播一些错误的理念和信息,影响社会法治氛围的建立。
(三)少数媒体与政府机构的守法意识依然不强。一是少数媒体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宣传报道一些未经证实的涉法敏感事件,或者过早过深介入到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事件,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二是少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法治意识不强。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司法审判现象依旧存在,领导干部过问司法案件也并未杜绝;涉及行政机构、 地方群众自治组织等的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干预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地方保护主义依旧大量存在。
(四)对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不均衡。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但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传播,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公民法律意识的崛起,主要集中在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上,而对基本的法定义务却不甚了解。在拆迁补偿、劳动保障、交通事故损害等领域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后,维权积极性较高,但对遵守交通规则、保护他人隐私等基本法律义务的遵守却相去甚远。
(五)呈现出新媒体时代的新特点。一是对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的认知存在模糊化。通过个人道德标准约束干预司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社交媒体对法律认知偏差起到放大和聚焦效应。许多错误的法治理念通过网络得到共鸣、放大和扭曲化传播。这些错误理念互相影响,成为一种违法情绪的爆发,传递了一种极其错误的法治观念。
二、公民守法意识整体不强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公民整体守法意识较低阻碍了审判执行工作。 一是一些当事人通过拉横幅、 上访闹访、 冲击法庭等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二是法官及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和破坏。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法官马彩云被当事人枪杀事件,正是公民整体守法意识不强的集中体现。三是生效判决和裁定得不到有效执行。我国案件的执行率低是一个长期被诟病的顽疾,公民整体守法意识过低绝对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二)个别领导过问和行政干预使个案审判受到干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但是个别领导干部守法意识不强,通过递条子、打招呼的方式过问案件的行为依旧存在,甚至有的行政机构通过发函的方式对司法案件进行干扰。这种外在的干预和压力,直接影响到法官对个案的裁决,客观上促使法官出现枉法裁判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个案审理的不公正,甚至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不合理行政安排破坏了审判秩序和审判规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但在工作实践中,法检部门承担了大量文明创建、卫生创建等工作。
(四)正常的法治舆论环境受到冲击和破坏。社会思潮的异常活跃,多元化思想崛起,其中许多民粹主义、极左思潮与法治精神、守法意识完全背道而驰。这些思想通过网络媒体快速传播,影响了一大批法治意识本就薄弱的群体,使我们的法治环境和法治阵地大量丢失,让依法治国存在陷入塔西佗陷阱的危险,让正常审理工作面临巨大舆论压力。
三、发挥人民法院能动性的路径和对策
(一)发挥重特大案件审理的典型示范作用。一是实现重特大案件的审判规范化。重特大案件媒体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将这些案件的审判做到教科书式的规范,有利于发挥重特大案件的典型示范作用,更可以利用“眼球效应”进行一场全民法治宣传。如2013年薄熙来案件的审理,第一次采用了微博庭审直播的方式,向全体公民传递了阳光司法的理念。二是对冤错案件进行坚决纠正。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更向全社会传递“无罪推定” 和“证据为王”的理念,每一次冤错案件的纠正,对法官及全社会都是一场强烈的心灵震撼。三是对重大敏感案件及时进行判后答疑。一些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民众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较大,通过判后答疑的方式释案说法,可以取得较好效果。如快播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判后答疑解释了审理中未采用“技术中立”等原则的考量依据。
(二)让涉案群众从个案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要重视程序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是外在形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对于当事人而言是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公正。可以说,没有程序正义就难有实体正义,程序中存在瑕疵错误,必然会影响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和看法。二是推进司法公开,实行阳光司法。以文书上网、 庭审直播等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深入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 执行信息公开,通过公开实现公正,通过公开倒逼规范,通过公开实现普法教育,将审判活动纳入到全民监督中。三是正确把握司法裁量权。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同案同判是他们对司法公正最直观和最朴素的判断与感知,是他们评价司法公正的直接标准。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同案同判,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三)将普法工作纳入法院责任考核体系。一是健全人民法院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根据分工不同进行法律宣传、普及和解释工作。 二是将普法工作纳入人大代表审议之中。 目前各级法院工作报告都有普法内容,但所占篇幅、比重过少,将普法情况纳入到人大代表审议之中,有利于提高法院对于普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三是对法官的普法情况进行奖励和补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对法官完成审判执行本职工作外进行的普法宣传工作进行量化,作为加分项目进行表彰奖励或补助,提高法官进行普法宣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挖掘特色法庭的作用,加强对关键群体的守法教育。一是要发挥行政审判作用,通过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健全行政长官出庭应诉机制等,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二是充分发挥“ 少年法庭” 作用,与教育部门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青少年的可塑性强,通过特色法庭、法治课堂等进行法治教育,对他们的一生都将有重大影响。三是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家事法庭”、交通法庭、劳动法庭等法治教育,从不同人群的利益关切点找到切入口。
(五)开辟法治宣传的新型阵地。要全面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开展新媒体普法益民服务,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电视剧等形式开展普法活动。要通过各级法院网站和网络集群建设,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数据的资源开放和共享。同时,要鼓励支持引导法治自媒体力量的崛起。这种模式受到年轻群体、知识群体的欢迎,在传播法治知识、讲述法治故事、传递法治理念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人民法院要支持、鼓励和规范这些自媒体力量的发展。
王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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