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人民陪审员法草案,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拟提请表决事项。图为分组会会场。 中国人大网 图
12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人民陪审员法草案。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引起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
有的委员建议,按照现在草案规定的范围,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数量比例做一个测算,合理确定参审范围;有的委员建议将死刑案件纳入参审范围;还有的委员建议针对家事审判特点,将家事审判案件纳入参审范围,发挥其庭审调解作用。
建议恢复规定: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的,应当实行陪审
草案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组成模式,即原有的3人合议庭继续保留,增设由4名人民陪审员和3名法官组成的7人合议庭。
为了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草案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草案第14条作了一般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涉及群众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草案第15条进一步明确了7人合议庭的案件参审范围,并作了类型化处理:第一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论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是其他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
在分组审议时,针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何晔晖委员建议按照现在草案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数量比例做一个测算,看这部分案件占全部审判案件多大比例。
她说,目前人民法院采取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法官独任审判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有70%-90%,这些都不用人民陪审员参审,同时草案规定涉及群众利益等几种具体情况的,人民陪审员可才可参与,在这种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可参与的案件可能很少。
“如果参审案件占的比例低,不到三分之一,甚至都不能超过10%的话,制定和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没有太大意义。”何晔晖建议,调整参审范围,使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中真正能发挥作用。
郎胜委员也关注到草案14条规定的参审范围问题。他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刑事案件被告人和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应当实行陪审。而草案将“应当”改成“可以”,即当事人要求陪审,由法院决定,不是作为要求陪审就必然引起陪审完整程序的提起条件,而是由法院决定是否陪审。
郎胜认为,当事人要求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这对提高司法公正是好事,建议恢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决定精神,“应当进行陪审,而不是选择性陪审”。
建议将死刑案件纳入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
草案在说明中称,适用7人合议庭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中,死刑的案件不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在分组审议时,多位委员关注到这个问题。
何晔晖委员建议将死刑案件列入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她说,死刑案件正因为重大敏感,社会影响大,才应享有人民陪审员参与,这样既可以对审判人员进行监督,又可以对家属和社会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
沈春耀委员说,“死刑案件不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限定未必要这么绝对,可能在有些情况下,有人民陪审员参审比较好。
他说,正如有一些重大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去旁听庭审,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增加司法工作和庭审活动的透明度。从大的概念来讲,这也是推进司法民主的一个体现。
万鄂湘副委员长说,适用7人庭的第一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恰恰把死刑案件排除在外,这在社会上争议很大。
“什么叫社会影响重大?死刑案件肯定比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影响更大。虽然解释中讲,这样考虑是因为死刑案件都是要由审判委员会来决定,不适用陪审制。”万鄂湘说,这是审判委员会的权力,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如果把死刑案件排除在大陪审合议庭之外,以目前的理由恐怕说不太通。
万鄂湘说,如果合议庭中4个人民陪审员与3个法官的意见不一致,这个时候恰恰就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比如杭州保姆纵火案,这么大的案件算不算社会影响重大?如果不用大陪审制,这个问题就比较突出。”
建议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纳入参审范围
在分组审议时,陈秀榕委员建议将属于家事审判范围的案件,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权益的案件,纳入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
她给出的理由是,目前草案中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四种情形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陈秀榕说,涉及家事审判的比较多,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家事案件175.2万件,占所有一审民事案件的26%。全国法院正在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很多地方在家事审判实践中更多注重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调解,更具有亲和力,也更有利于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审结案件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她建议将家事案件纳入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
陈秀榕还说,涉及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特殊人群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
“司法实践中一些侵害或者有可能损害上述人群个体权益的案件,通过人民陪审员能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教育意义。”陈秀榕说。
草案第8条规定,因审判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推荐产生。陈秀榕说,这为具有性别平等视角、儿童视角、弱势群体保护视角的人民陪审员产生提供条件。若在参审范围中不明确,这些具有专业视角的人民陪审员很难发挥作用。
因此,她建议将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权益的案件纳入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范围。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莉也提出人民陪审员法要体现“家事审判”的内容。
她说,最高法院正在探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从中央层面来看,已经成立了家事审判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也正在积极探索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实现妇女儿童老人权益最大化的新途径,并在基础上探索建立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为此,建议这部法律在这方面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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