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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想继承父亲的安置房 被要求证明是“唯一合法继承人”

来源:北京晚报 2017-12-21 17:23   https://www.yybnet.net/

北京晚报12月21日消息,父母兄长去世后,老李家只剩了李树杨一人。父亲走时留下了一套尚未交付的拆迁安置房,想要拿到房钥匙的李树杨遇上了难题:如何证明自己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在公证处不给公证,民事诉讼又找不到被告的情况下,李树杨通过行政诉讼,将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和镇政府诉至法院,并提交了派出所、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亲属的死亡证明等证据,但一审法院认为,这些不足以证明李树杨“我就是我”的主张,法院一审驳回了李树杨要求交房的诉求。

李树杨不服上诉。昨天下午,北京一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将安置房屋交付给李树杨。

唯一继承人却无法继承

李树杨今年38岁,小时和父母以及哥哥住在门头沟圈门。昨天下午开庭前,李树杨向记者介绍了自家情况。1985年,李树杨5岁时母亲去世,父亲李山将他与哥哥李树木抚养长大。

“1999年,我爸向村里申请了一块地并盖了新房。”李树杨说,就是这块地及房子在后来的拆迁中,得到了安置房。2012年6月,李山与门头沟区政府房屋征收办以及门头沟区龙泉镇政府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李山获得了两套安置房。

“其中一套两居室很快交付,但另外一套一居室是期房,我爸在2015年6月选了房,但没有拿到钥匙。”李树杨说,“我父亲在同年的12月去世,半年之后,我哥心脏病发作离世。”

李树杨说,哥哥因残疾生前没有结婚,亲人走后,家里只剩自己一人了,“按理说,我应该继承我爸这套没拿到钥匙的安置房。”

房子建好之后,李树杨去领钥匙,却被告知不可以,“原因就是我没法证明我是我爸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多方奔走仍无法证明“唯一”

证明“我是我”,李树杨首先想到了公证处,但是,在李树杨提供了派出所、居委会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公证处仍拒绝为李树杨办理“唯一合法继承人”的公证。理由是,李树杨应该找到自己母亲的兄弟姐妹,也就是舅舅和姨,让他们签一份放弃主张安置房权益的承诺书。

“我妈去世都30多年了,我和那边的亲戚早断了联系,况且这房子是1999年我妈去世后父亲申请的,和我妈以及她的兄弟姐妹没任何关系。”李树杨说。

既然公证处不行,李树杨又想到了法院,希望通过一纸判决书来证明“我是我”。但是,李树杨又遇到了问题:要打遗产继承官司,家中已没他人,我该告谁呢?

经过多方打听,李树杨又回到法院,他提起了行政诉讼,告的是门头沟区政府房屋征收办以及门头沟区龙泉镇政府,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向自己交付安置房并以自己的名义领取钥匙。

无奈打官司 一审被驳回

在这起行政诉讼的一审中,为了证明自己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李树杨向法庭提供了四份证据。

一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李树杨父亲李山的全部家庭关系情况:李山的父母、妻子均已死亡。二是李树杨哥哥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哥哥未婚无子女。三是李树杨父亲和哥哥的死亡证明。四是李树杨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自己的婚姻情况。

一审中,两被告均称根据李树杨提供的证据资料,无法确定其是否为李山唯一法定继承人。

一审法院认为李山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真实有效,李树杨作为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同时也认为,李树杨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李山的唯一合法继承人。2016年12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树杨的诉讼请求。

李树杨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有关部门应交房

在二审期间,北京一中院向派出所、民政局以及档案馆等单位查询了李山、李树木的户籍、婚姻登记信息,未发现李树木的婚姻登记信息。截至开庭前,尚未发现存在与上诉人李树杨处于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

昨天下午的开庭中,被上诉人门头沟区政府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对此不持异议。

“在李山已经死亡的情形下,上诉人作为其继承人,可以代为主张李山享有的合同权利。”本案主审法官赵锋说,“但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李山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该法定继承人亦有权向李树杨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与其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

北京一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上诉人李树杨交付涉案房屋。

判决结束后,李树杨称“一块大石头落了地。”但他也感叹,“心里也很沉重,想拿回自己的东西,也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这一判决最能保障当事人权益

“在责任社会和责任政府的大环境下,可能很多单位不愿意担责,怕出错,当事人找谁去呢?”庭后,主审法官赵锋表示,这套安置房后续还面临办房产证等一系列问题,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需要的是一份权威的司法判决,来帮他确认权利,没有这份判决,他的权利就没办法实现。

“这起案件属于“行政协议”案件,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希望本案可以为同行提供一个参考。”赵锋说,与民事协议案件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同,当事人与政府签订协议,政府往往是比较强势的一方。

“经过多方讨论,我们认为这一判决结果是最稳妥、最能保障当事人权益。”赵锋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原题为《儿子想继承父亲的安置房 却无法证明“我是唯一” 无奈状告有关部门 一中院判决:当事人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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